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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典讲堂
根据所了解到的,最终的属于管理应该是国家的土地资源管理局,因为不管是在城镇还是农村的土地,其实都是属于我们国家领域的,这个是肯定没有办法改变的。再说现在实行的还是垂直管理,所以什么荒废的土地啊,或者是耕地等等,都是有国家进行管理和监督。当农村的农民遇到宅基地纠纷的时候,应该要怎么进行处理呢?说句实话,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出现了纠纷这种事情是非常常见的,所以当真正面对纠纷的时候,一些处理的原则就提供给大家。所有人都必须遵守宅基地的使用权还有房屋转移的所有原则;必须尊重历史,在所有的原则当中,选择有利于更多人生活的原因;必须保护到国家还有集体的利益,保证他们的所有权;必须要保护好公民的权利。为了最终能够促进农村的经济发展着想在面对宅基地的权属发生争议的时候,农民们应该找谁去处理这件事呢?这个问题就很好解决,因为国家法律早就已经规定好,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了争议的时候,其实是可以自己找当事人进行协商的,在解决不了的情况下,还能够向所属地区的政府寻求帮助,他们是有义务处理这件事的。当然如果结果令自己不服,同样能够申请上诉,一直往上起诉。也就是说,如果对土地的使用权存在争议,那就向当地的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当觉得这么处理的结果并不如自己意时,就能够往上申诉,最终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如果这中途没有经过行政机关的话,可能就会被法院直接驳回,这其中的每一步,都需要遵守,才能够有机会得到令自己满意...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说到土地征收,相信很多农民朋友是吃了很大的亏的。这主要是因为土地征收要么征收补偿款偏低或者补偿款不能足额到位;要么土地被强行违法征收;更有甚者,会危害到被征收的农民朋友的人身安全。基于这样的现象,很多农民朋友对土地征收是非常反感的。当然政府征地肯定也是为了长远的发展我们身为公民应当全力配合,但是也不排除有很多的地方有人滥用职权侵犯了农民朋友的利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往往会有村委会和镇政府的人来充当征地的人,其实,村委会的人是不能组织征地的。在征收拆迁中,被拆迁农民会遇到很多不明人员来指示征收土地、上门发布公告、拿着协议让被拆迁人签字……等等行为,这些不明人员中不乏有村委会的工作人员。这让不懂法的农民不明所以,不知道该怎么办,但看到有村委会的人之后,心里会产生信任感,因此签了一些不明所以的协议,然后房子就不知道被谁给拆了,土地也不知道被谁给征了,农民唯一知道的就是这里面有村委会,补偿也不知道去哪里找。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但是在涉及到未取得乡村建设许可证和未按照许可证规定建设的,乡、镇政府具有一定的权力,但是无论如何村委会是没有职权进行的。所以如果在现实生活中,遇到村委会要求进行土地征收的,则是违法的。那么遇到这种村委会强征土地,该怎么维权呢?如果是农民的土地被侵占、强占、强行流转或强征的话,可以先后依次向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乡镇政府或县政府控...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农民最宝贵的财富是土地和宅基地,前者可以养家糊口,后者可以安身立命。随着农村土地确权的开展,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得到了保障,但是权益的获得也受到了限制。以前要想享受到土地和宅基地的权益,要属于农业户口,现在则是要具备村集体成员资格。现在很多村子里的年轻人,有的因为外出打工,有的因为外出求学而不得已将自己的农村户口迁到其它的地方去,但是大家都知道,农村户口出去容易进来难,这时候就遇到这样一个尴尬的问题的了。因为大家都知道:现在政府对农村的惠民政策一直都是与农村户口挂钩的,但很多80、90后在学习、就业时逐渐迁出了自己的户口,不再属于农村户口,这样子土地确权以后,爹妈的土地确权也登记了子女的名字的,越来越多的人开始疑惑:子女是非农户口还能继承宅基地吗?国家有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农民享有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非农村集体成员对于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能继承。除此之外,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不是一般的“财产”,而是“特殊的财产”。首先因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失去而失去,不产生在不同农民个体之间的流转,即不可以继承。因此,宅基地是无法继承的。但是宅基地上面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也就是说,父母是农村户口,子女是城市户口...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8
一、征地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一)农村土地征收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地告知书-土地现状调查-征地公告-补偿登记-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听证-审批通过补偿安置方案-支付补偿款。(二)城市房屋拆迁启动到发放补偿款的全流程:征收调查登记-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公布)-房屋征收公告--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支付-搬迁。二、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款发放的时间和相关要求:(一)集体土地补偿费发放,3个月全额支付:全女士在新疆某地,17年8月跟当地政府签订了13亩土地的征地补偿协议,一份协议上约定安置补助费为34.5万,由政府直接支付给全女士一家;一份协议上约定土地补偿费15.7万,直接支付给当地村委会,有村委会民主议定程序决议分配。然而全女士签订协议之后,一直没有拿到补偿款,而且签订的协议上面也没有约定具体的补偿款支付时间。全女士村子里有几十户,总共涉及到几百万的征地补偿款,都没有拿到。从上诉案子,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分为两部分,一是土地补偿费,二是安置补助费。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偿的最高标准,若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为3000元,则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得最高补偿标准为90000元。除此之外还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围绕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使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要保证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增加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当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这一规定,进一步对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进行了保障。二、间接补偿原则虽然很多情况下,进行征地补偿的是开发商,但是从法律来看,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将农民集体所...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般来讲,开发商是不可以征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征地。政府征地拆迁是由政府的一级开发单位进行,征地拆迁的费用在审计局进行审计时很容易认可,而且政府地征拆迁符合国家的政策规定,属于合法的。但相对于来说,开发商征地一般可能会被征收者给高于政府征地补偿的数额。但不管谁征地都应该依照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程序,给予公平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同时,依照相关规定,不管谁征地都需要保障被征收权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采晴整理)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结合法律法规及各类规范性文件来看,在土地面临征收时,农民朋友们被赋予了如下10大权利:(1)预征知情权《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征地情况书面告知被征地村集体和农户。因而农民朋友们从此刻开始知情,知道自己的土地有被征收的可能。而知情权是一切征地权利的基础。(2)调查结果确认权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即农民朋友们有权确认自己的土地此时的具体状态是怎样的,具体有多少土地会被征收,并明确因为此次征收,自己有多少地上财产会受到影响。(3)申请预征听证权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即农民朋友们有权对征收的预计划提出自己的异议和反对的声音。(4)批复结果知情权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养殖场的用地性质: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以及绿化隔离带,这些用地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而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属于附属设施用地。二、基本农田是什么?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根据有关规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属于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按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将占用的耕地复垦为耕地即可,这就是 “养殖用地不用再审批”说法的由来。三、农民可以随意在农田上盖鸡舍呢?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事实上,这个行业占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很多区域都存在占用基本农田养鸡、养鱼、养小龙虾之类的情况。在没有周边村民投诉或地方政府监管不严格的情况下,在基本农田上用简易棚舍养家禽,不做土地硬化和标准圈舍搭建,养三、五百只或许没有人管你,但是简易棚舍对于鸡的健康生长和日常管理是不...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而言,以租代征似乎解决了老百姓面朝黄土背朝天的生活,同时老百姓又能通过外出务工或其他途径获得额外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实际不然,因为此类违法用地形式弊远远大于利。首先,以租代征用地的项目多是一些永久性占地项目,建成以后很难恢复耕种,而随着国土资源部严查以租代征的违法行为,很多通过以租代征方式取得农民土地的建设项目被紧急叫停,被要求重新恢复耕地用途,而恢复耕地用途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往往要求出租土地的农民来承担,有些建设项目甚至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而无法恢复耕地的用途。导致出租农民承担远大于收益的风险;其次由于粮食价格逐年上扬,取消农业税、种粮直补政策的兑现,农民的种粮的收益逐年提高。因此,对于出租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农民来说,很难达到其所谓的改善生活的理想要求;最后,有些情况下,地方政府会为以租代征的用地方进行背书,“以租代征”用地项目的落地,往往与当地政府的默许、纵容甚至直接参与分不开。“以租代征”可以规避建设用地审批的高昂成本,加快项目上马进展的速度,又可以脱逃法定的税费和免除占用耕地而必须履行的占补平衡义务。地方政府不必为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安置、长远生计等问题困扰,更关键的是,可以突破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制。而对用地企业而言,征地成本高、报批程序繁琐、周期长,不如签个租地协议,直接用地省时省事又省钱。短期内老百姓能获得短暂的租金收益,随着时间推移地方...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一、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那么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区别是什么?种植范围有哪些?花卉、苗木、菱藕、果树能种吗?二、基本农田和耕地的区别是什么?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涂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小于一米,北方宽小于两米的沟、渠、路和田埂。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基本农田是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一般来说,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都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另外注意,永久基本农田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此概念,“永久基本农田”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三、基本农田种植范围:基本农田种植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可以得知,将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严格限定在种植业(主要包括粮、棉、油、麻、丝、茶、糖、菜、烟、果、药、杂等作...
更新时间: 2019 - 03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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