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河南郑州的朱双喜千万拆迁补偿款敲诈勒索案引爆网络,好在朱案最终获得无罪释放的判决;无独有偶,山东淄博王长征敲诈勒索案也获得无罪判决,这样的案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所谓的被害人在遇到纠纷本可以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但是他们没有这样做,而是主动签订补偿协议支付补偿费,然后选择报警。“被害人”当时是没得选择吗?是受到心理的恐惧和压迫吗?完全不是,“被害人”只是为了追求更大的利益,为了更大的利益,宁愿作出补偿来解决问题,显然被害人以积极主动态度的促成协议,而在协议达成后,利益实现后,摇身一变成为“被害人”,以被敲诈勒索为由提起控告,补偿费变成敲诈勒索金,当事人锒铛入狱。
从律师和公众角度来看,被害人不是被害人,而更像是一个稳坐高台的垂钓者,垂钓者甩出长长的线,线的尽头是两个鱼钩,一面仅仅盯着长远利益,一面为眼前的事情做好了诱饵。
上钩的鱼的算不算敲诈勒索,王律师认为:从法律角度和清理角度,完全不能。
敲诈勒索,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没有事实基础勒索财物,如果具有事实基础,只是双方对于补偿数额存在争议,即使一方的利益较高,亦不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这只是对于补偿利益的认知不同,例如朱双喜案,朱双喜1500平方米房屋,开发商认为依据《二十里铺村城中村改造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只能获得200平方米的毛坯安置房和74万元补偿款,朱双喜对此无法接受,拒不签订补偿协议,这是再正常不过的选择,即使其不搬迁影响了拆迁进度,也不能认定为非法手段,即使朱双喜主张的利益并不一定会获得法律支持,也不能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为这是被拆迁人正常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利。而且,敲诈勒索案件中,被害人应当是出于恐惧被迫的心理压迫,如果被害人不是处于恐惧和压迫,而是为了实现某种长远利益或者更大的利益积极的追求促成某种结果,则很明显不是被敲诈勒索。
近些年来,因为征地拆迁补偿问题而引发的敲诈勒索、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等案件频发,很多案件极具争议,引发了公众的不满,究其原因,是律师和公众对犯罪的理解与公诉人不同。
在我看来,既然不认可补偿诉求,可以拒绝支付,选择法律途径处理,何必先给了人家,再去报警,出尔反尔,自以为高明绝鼎,其实在法律上、情理上站不住脚,偷鸡不成反而丢把米,最终被无罪判决啪啪打脸,自以为可以瓮中捉鳖,谁料这鳖不是人家而是自己。
王律师认为,这两个案件获得无罪判决其不值得报道,因为无罪是众所周知,毫无争议,最大新闻价值应该是怎么通过的立案审核,可惜媒体对此并未深度报道和探索,多少有些遗憾。但是两个案件足以给某些人一些警示,不要玩弄法律,玩弄法律必将被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