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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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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卖厂房近20年遇拆迁想反悔,原房主起诉要求合同无效,法院这样判!原告烟台市风机厂被告王xx代理律师郭士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案情介绍原告系山东省烟台市某村集体所有制企业,2004年6月18日,原告作为甲方,被告王xx作为乙方,共同签订《购买土地、房屋合同书》,约定,甲方将自属产权的原电器车间厂房一幢(建筑面积400平方米左右)及所属的场地(集体土地面积2.6亩左右)(下称涉案房地产)卖给乙方;土地、房屋合计卖价38万元。土地使用权50年,自2004年6月18至2054年6月18日止。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永久属于乙方所有。合同签订后,王xx向原告支付了房款38万元,原告将涉案 房地产交付给被告,被告接收涉案房地产后按照原样用于烟台xx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包装公司)经营使用。2021年7月1日,当地居委会以房屋拆迁为由,限申请人10日内搬离。同年7月20日,xx街道“两违”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告王xx送达《告知书》,告知其涉案房屋未取得相关许可,属于违法建设,限三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拆除,又不提出助拆申请的,将予以强制拆除。被告王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郭士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在万典律师的协助下,2021年7月30日,包装公司对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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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8 -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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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代理律师梁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人民政府案情介绍上诉人王xx系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集体土地并建有房屋。2021年7月1日,固安县xx乡人民政府突然对王xx作出限字(2021)第(xx)号《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或申请帮助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我单位将进一步按相关程序予以强制拆除,一切损失由你户自行承担。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王先生立即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梁蕊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经过律师调查发现,本案中王先生房屋已经建设多年,也是他的唯一住宅,且属于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也并未处于交通要道等地区,不属于不可改正的情形,故对其应当依法补办手续,但乡地政府直接将该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明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另外万典律师在案卷资料中看到,当地是有道路建设征收项目,很明显,在王先生房屋早已建成多年的情况下,乡政府作出限拆通知名为拆违、实为逼迁,目的不具有正当性。《限期拆除通知书》不可复议不可诉讼?王xx随即向固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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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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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管众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刚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昌平区xx镇人民政府基本案情行政复议申请人北京xx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1999年4月12日与北京市昌平区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垃圾坑综合治理改造及承包土地协议书》,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农民致富步伐若干政策和意见(京政农发【1999】006-014号文件)”精神,将xx村提供的包含荒滩地及废弃垃圾坑在内的土地,按承包期五十年承包给申请人,由申请人进行投资改造,发展方向未种植业、养殖业、观光农业及加工业等。合同生效后,申请人依约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在2000年前一次性建成了改造项目所需的农业设施建筑、培育用房、管理用房,并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和上亿人民币的投资,最终将垃圾费坑打造成了抗寒梅花科研博览中心。改造期间,申请人未进行任何新建、扩建行为,一直坚持使用2000年前形成的原始建筑用于梅花果树的培育、看护等,并得到了当地镇人民政府的大力支持。2022年4月19日,申请人及企业相关负责人在没有接到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突然发现企业外墙上张贴了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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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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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晏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吕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郎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兴义市xx农业有限公司基本案情原告晏xx系第三人兴义市xx公司的最大股东,该公司2013年入住兴义市xx村现代高效农业园区,投资两千余万进行了建设蔬菜大棚和露天地块种植西红柿、辣椒等无公害蔬菜,100亩池塘水生蔬菜生产及综合利用项目,项目建成后被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等三级人民政府列为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为周边农户提供了众多就业机会。2017年兴义市人民政府开始启动兴义市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后陆续获得相关部门关于环评、选址等相关批复。2019年被告兴义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公司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属设施纳入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范围。《拆迁通知书》2019年5月15日当地镇政府对晏xx公司作出《拆迁通知书》。通知载明:“根据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规划,贵公司位于环城高速k46+200段规划主线内,项目建设需占用贵公司房屋及相关设施(详见施工图)。环城高速xx镇指挥部已于2018年9月按照《兴义环城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工作方案》和《兴义环城高速项目建设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方案》(州府办【2017】151号)文件精神对贵单位实物及地面附着物进行丈量,并经贵单位核实认可,但截止目前贵单位并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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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 07 -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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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陈xx等23人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港市人民政府案情介绍原告周xx、陈xx等人系浙江省龙港市居民,在当地拥有合法的房屋。2021年6月4日,龙港市人民政府作出龙政发[2021]80号《关于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被诉房屋征收决定),主要内容:因公共利益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对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就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决定如下:一、建设项目名称: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二、征收范围:以龙港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该范围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以附件为准)。三、签订补偿协议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021年7月15日。四、房屋征收部门:龙港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龙港市城乡一体化建设中心。五、房屋征收补偿依据:《龙港市沿江大道贯通及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六、本征收决定自2021年6月9日起实施。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60
2022 - 06 -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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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申请人吴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晓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基本案情申请人吴xx在浙江省龙港市拥有合法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其房屋早在上世纪90年代经过当地镇政府审批并建设完成,属于合法建筑。2022年4月10日,被申请人浙江省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对吴xx的房屋进行拍摄,显示为三层砖混结构建筑,执法局经查阅1992年航拍影像,未在影像中发现上述建筑。2022年4月13日,执法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载明:“龙港市xx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在龙港市xx号后搭建后辅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限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自行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本机关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吴xx收到《通知书》后, 知道了事情的紧急之处,于是立即联系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委托冯凯、李晓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介入调查后发现,申请人吴女士的房屋是在1994年建设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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