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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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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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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山东又一强拆案被判了:街道办无权强拆居民合法房屋!
案件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书面的强制执行决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xx街道办拆除案涉房屋并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程序不合法。故被告于2023年11月10日对原告所建住宅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原告董x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案情介绍原告董xx系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使用宅基地并建有房屋。2022年4月24日,xx社区居委会发布《xx庄旧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原告家庭的房屋在旧村改造范围内,因并未依法履行土地及房屋的征收手续,原告不同意征收,也未签订补偿协议。2023年11月6日,兰陵县农业农村局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董xx在2023年11月28日之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房屋。2023年11月10日,有大量人员突然来到原告家中,在未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抢夺原告及家人的手机,并将原告及家人从房屋中带离,造成原告家人李xx左侧肋骨骨折。封锁现场后,相关人员强行将原告家中物品搬走,对其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委托万典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董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关于当地部门认定原告非法占地一事,万典律师经调查认为:涉案宅基地系原告所在村于2003年时统一划分(村里有2003年的地亩分册)用于建设住宅的宅基地,而在2022年4月社区发布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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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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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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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山东强拆案后续:县政府责令住建局对拆迁户作出赔偿决定!
案件要点: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未履行该项法定职责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范围,当然也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范围。本案中,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已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围墙及院墙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且被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应当认定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申请人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申请人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申请人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申请人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申请人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江xx位于兰陵县xx街道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确认兰陵县住建局强拆违法后,征收方却迟迟不与江xx协商补偿安置事宜,也没有进行任何赔偿。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8日,康静律师协助江xx以邮寄方式向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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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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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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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山东: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案件要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案中,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告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强拆行为,系通过合法的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故根据法律规定,依法确认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5月4日强拆原告江xx位于兰陵县xx居委会房屋的行为违法。原告江xx代理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原告江xx系山东省兰陵县居民,在当地享有合法土地使用权并建有房屋。因县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县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发布《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告知原告的房屋已经被列入棚户区改造征收范围之内。同日,被告兰陵县住建局发布《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因原告认为征收程序违法且补偿极不合理,所以一直未能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4月3日,原告发现自身的房屋围墙被毁坏,毁坏的房屋围墙长3.2米,宽0.24米,院墙长5.3米,高2.9米。2022年5月5日,原告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地上仅有拆除房屋废墟后的部分残渣,后经报警,派出所口头回复系政府拆迁行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江xx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康静律师代理案件,并向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原告江xx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私房证、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证明原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被告系房屋征收部门,为本案适格被告。2、房屋原状照片,证明房屋原状。3、2022年5月5日房屋被强拆后现场照片,证明被诉强拆房屋行为存在。4、110及12345电话录音光盘及文稿、通话记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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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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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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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房屋强拆后征收部门迟迟不予赔偿?万典律师复议帮拆迁户成功维权!
案件要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徐x代理律师冯凯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康静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介绍行政复议申请人徐x系山东省兰陵县某村村民,在本村合法享有使用宅基地并建有地上房屋,且宅基地在1997年已经因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苍山、临沭两县部分农民的农村户口转为山东省地方城镇居民户口的批复》(鲁政字(1997)97号)已经转为国有。因涉及朝阳北片区征收,兰陵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4月22日以(兰陵政征公告字2020第1号)《兰陵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涉案房屋征收决定,告知申请人其房屋已经被列入兰陵县朝阳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但兰陵县人民政府并未对申请人作出新的补偿决定,也未与申请人签订补偿协议。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室内物品也不知所踪,损失惨重,故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冯凯、康静二位专业拆迁律师代理案件。万典律师协助徐x依法向兰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兰陵县人民政府作出兰陵政复决字【2022】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兰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另外关于涉案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万典律师也通过诉讼后被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复议强拆确认违法后征收方仍没有对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后万典律师协助徐x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